日期:2013-12-18瀏覽:1677次
OIML 建議簡述
OIML(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LEGAL METROLOGY)法制計量組織是一個世界范圍的、政府間的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協調各成員國計量機構或有關組織適用的各種規程及計量管 理。OIML的主要出版物建議(OIML R),是確定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要求、規定測量方法和檢測設備的典型規程。
OIML建議由各成員國和有關的及地區性組織組成的委員會及各分會共同參與制定。OIML各成員國應盡可能地履行這些建議。
與我國衡器產品相關的建議分別有八個,分別是OIML -50、OIML -51、OIML -60、OIML-R61、OIML-R76、OIML -106、OIML -107、OIML-134,這些建議涵蓋了幾乎所有的非自動、自動衡器及稱重傳感器的產品。我國是法制計量組織的正式成員國,因此有義務履行上述建議。
二、我國衡器產品標準的現狀
由于衡器產品屬于計量器具,而大部分衡器產品在我國屬于法制計量的范疇,必須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因此,作為衡器產品的標準在計量特性要求、測量方法上,應盡量滿足上述各類衡器的建議的要求。
在我國200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中,明確規定了各類非自動、自動衡器包括稱重傳感器、稱重儀表屬于依法管理的范圍。
2001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了《采用標準管理辦法》中指出,“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減少技術性貿易壁壘和適應貿易的需要,提高我國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促進采用標準",同時指出“標準是指標準化組織(ISO)、電工委員會(IEC)和電信聯盟(ITU)制定的標準,以及標準化組織確認并公布的其他組織制定的標準",在該文件的附件中將法制計量組織(OIML)也列入了采用標準的范疇。
在衡器產品標準的制訂中,理所當然地應盡量滿足上述各類衡器的建議(OIML R)
的要求。因此在過去近十年的時間里,我國的衡器國家標準的制訂幾乎出現了全盤將OIML建議照搬的現象,美其名曰等同采用。其理由如下:
(1)符合國家提倡為減少技術性貿易壁壘和適應貿易的需要,盡量能等同采用IDT(identical),并可在該產品說明上做出標志。對于行業或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諸如銷售投標、產品創、高新技術等都有積極的意義。
(2)衡器國家標準的制訂省時、省力,只要將衡器相關的建議正確地翻譯過來就可完成任務。不用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作 的調研、分析、測試,產品標準拿到了IDT的采標榮譽。
根據上述客觀存在的現象,我國衡器行業在產品的標準與檢定規程出現了“同化"的現象,產品標準與檢定規程并存,甚至可以等同。也就是說產品的標準與檢定規程除了格式的不同之外,內容上幾乎沒有任何區別。
三、問題的提出與解析
1. 標準與規程的關系
由于在上衡器沒有對應的標準化組織(ISO)、電工委員會(IEC)產品標準,因此我國衡器產品在標準的制訂中,可依據的標準就是法制計量組織(OIML)的各類建議。而遺憾的是,建議(OIML R)是衡器的檢定規程,相當于我國的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而非衡器產品的標準。與衡器的建議(OIML R)等同的內容能否替代衡器的產品標準呢?
如何理解產品標準與規程的關系是目前擺在我國衡器行業中急需要解決的問題。根據我國衡器產品的特殊情況,我們認為產品標準與規程是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具體區別如下:
(1)標準和規程的作用
衡器產品標準的作用是:組織生產的依據、貿易(交貨)的依據、仲裁的依據和質量監督檢查的依據。其中后兩項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規程中。衡器標準是指導企業生產與檢驗的,規程是指導依法管理檢定的。
(2)標準和規程的順序
對于一種衡器新產品的誕生并進入市場,應該先有衡器的產品標準,才能有衡器的檢定規程,制訂的先后順序不能顛倒。
(3)衡器產品標準的結構
根據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1]的要求,衡器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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